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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资理财遭遇“诚信陷阱” 信达证券2900万元投资谜案调查 在1.5倍年收益承诺的吸引下,广东湛江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

当投资理财遭遇“诚信陷阱” 信达证券2900万元投资谜案调查

在1.5倍年收益承诺的带动下,广东湛江的部分投资者在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营业部购买了近3000万元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理财计划这一投资产品。 一年后,投资者被告知本金和收益都不能兑换,营业部当时的负责人携款失踪,投资者落入了理财的“诚信陷阱”。

“新华视点:当投资理财遭遇“诚信陷阱””

“内部认购、高额收益”作诱人的饵料,大红公章添底气

“预计该产品一年内最低收益1~2倍,绝对能够实现1倍的收益。 》来自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营业部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理财计划概要中,前述投资前景颇具吸引力。

当该营业部时任负责人龚堪明拿着这份材料,向投资人许先生推介这份声称只有内部人才能认购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时,许先生多方筹集了470万元资金交给了龚堪明。

根据徐闻证券营业部向许氏发行的《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理财委托投资证书》,许氏分别于年8月17日、8月26日、9月7日分三次将470万元现金交给营业部时的负责人龚凯明。 在交现金的基础上,许先生签订了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的集合理财合同。 合同管理者的盖章上印着信达证券株式会社的红色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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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说:“那份简介材料和合同上,都有证券企业的印章,我们当然相信这个投资计划。但是一年后来领取收益时,才发现龚堪明已经失踪,信达证券企业拒绝兑现本金及收益。”

经过 年以上的努力仍未收回投资后,徐先生和部分投资者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审、徐闻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江远臣表示,目前大致相同情况的案件共计17件被法院起诉,涉案金额约2900万元。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责任企业湛江徐闻营业部现任负责人钟忆民则说,投资人的款项没有进入营业部账户,投资人又是现金交付,实际上交付了多少款给龚堪明并不清楚。

证券企业管理不善,不法分子乘机设置陷阱

查阅信达证券官网,可以看到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关联法律文件显示,这款产品于年7月9日被中国证监会核准设立。与龚堪明兜售的产品承诺收益不同的是,该产品的证明书显示,该产品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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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忆民解释说,龚先生提供的宣传资料是龚先生自己制作的。 投资者怀疑证券营业部的常规业务章为什么会写在荒唐的产品介绍资料上。 信达证券企业标准盖章合同复印件为什么成为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欺骗投资者的工具?

钟忆民说,龚堪明作为营业部的法定代表人,有条件接触到业务用章,盗用了营业部的章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我们不能说规章制度执行上没有改进的地方。”

投资者签订的信达证券株式会社红色印鉴的资产管理合同该如何解释? 关于合同的来源,钟忆民说,《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理财计划》是面向全国发行的产品。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个企业把盖章的空白合同的复印件放在各个营业部供销售。 “这些空白色合同只能用于企业销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正规产品。 空怀特合同的采用有监督,但此时,横向卡姆明个人实施涉嫌犯罪的行为时,由于该事件,监督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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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受害投资人说:“信达证券有待改进的印鉴管理制度和监督失效的空白合同管理制度都被龚堪明拿去制造了一个"诚信陷阱",伪装的信用吸引投资者往里跳,成为营业部的"内鬼"坑害投资人的工具。”

导演去哪儿了? 损失由谁来买单?

多位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凭证显示,签订日期在年8月17日至9月10日之间。在这段时间中,证券营业部的违规操作是否曾引发监管部门和信达证券高层的观察?投资人的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承担?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至今未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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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忆民说:“我们没有推出这样的产品(横向卡姆明说的那种高收益产品),我们的企业也没有看到一分钱。 这是横向卡姆明的个人犯罪行为,必须与营业部的正常经营行为划清严格的界限,与企业无关。”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比较有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说:“假如投资人的确出于对于证券企业公章、营业场所、营业部负责人的善意信赖而订立资产管理合同,则本案构成表见代理。即使营业部负责人没有得到证券企业的授权,但投资者面对证券企业的公章等表见代理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该负责人有代理权。因为此,证券企业应当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该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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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8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未能证实被告主张权利提出的证据为特征”等理由,审理本案时被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龚凯明涉嫌合同诈骗罪。 如果刑事案件不解决,投资者永远得不到法院的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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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说:“先刑后民的以前传下来观点是错误的。按照这种逻辑只要刑事案件无法告破,则民事案件永远不能审理。正确的法治思维应当是,民刑并进。"桥归桥,路归路"。只有把民事关系理顺了,才能更好地定罪量刑,也才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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